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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过失酿惨剧 少年被电失双臂

作者:艾飞保  发布时间:2011-01-21 15:47:23


    芦溪法院网讯 1月15日,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芦溪县南坑镇人民政府、被告童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芦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小轩(化名)人民币200210.02元、38042.3元、30281.5元、30281.5元、185210.02元。

    2010年1月26日上午,小轩和其他二个小孩一起到他家附近的原南坑机械厂内玩耍,当厂里上班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将他们赶了出去,但之后几个小孩又来到厂内玩耍。由于该厂的变压器放置在旧房屋地面上,所以没有安装防护栏,但是出入的木门却因破败未安装好,木门向外敞开着。当小轩他们几个小孩进入到安装变压器区域内玩耍时,小轩用双手触摸变压器高压线的端点,当即被电流击伤。事发后,尽管小轩被立即送往萍乡市人民医院治疗,但终究还是因为电击程度过重,导致双手坏死。2010年2月2日,因伤势严重,小轩不得以进行了双臂截肢手术,经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事发后,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轩的父母认为,原南坑机械厂的高压电变压器直接安装在地面上,旁边没有安装防护栏,也没有警示标志,仅有破败的围墙,破败的木板门也是敞开着的,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进入。被告芦溪县南坑镇人民政府、童某、李某、王某、芦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状态形成都有过错,应当由他们分别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芦溪县南坑镇人民政府辩称,政府不能作为本案被告,事故发生在南坑机械厂内,该变压器管理和使用都不在政府,因而政府没有责任,被告童某则认为,该变压器原所有权属于南坑镇人民政府,并由芦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安装,与他无任何关联性,他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王某同样认为,该变压器的产权在南坑镇人民政府,芦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则直接将变压器安装在地上,违反相应规范,且附近还没有警示标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芦溪县供电有限公司辩称,其下属工作人员曾多次对南坑机械厂进行过用电检查,对其不安全问题,苦口婆心要求其整改,但厂方均不予理睬,因而应由南坑机械厂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上述被告都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对小孩监护不到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该对该事故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原告小轩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有教育管理的职责,由于原告是进入非公共场所的厂区内玩耍,作为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责任。被告南坑镇人民政府作为南坑机械厂实际所有人、管理人、出租人,其对南坑机械厂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同时亦负有监督管理和维护安全的义务,由于对厂区内变压器的管理、维护工作没有监督到位,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童某作为政府指定管理使用南坑机械厂一定资产人员,与承租人李某、王某,未尽到管理使用的义务,因机械厂作为厂区,本应是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场地,而三被告都未设门卫,大门常开,工厂处于开放状态,任何人均可自由进入厂区。明知厂内的变压器房具有高度危险,却不给破败的木门安装好,致使木门向外敞开。为此,三被告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对变压器房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被告芦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特殊侵权的责任主体,虽然不是南坑机械厂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也口头要求用电户将木门安装好。但当用电户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时,可以中止供电。为此,被告芦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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