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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亡 保险公司可免责

作者:刘建  发布时间:2011-01-26 08:48:02


    芦溪法院网讯 2010年7月1日20时20分许,被告龚某无证驾驶一辆面包车,途经宣风镇盘田村路段时,为绕行设置在道路上的减速带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受害人刘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挂,造成两车受损、受害人刘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龚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来受害人刘某的亲属与被告龚某、某保险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龚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达130000元。

    芦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国务院根据该法规定的精神,依法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的情形,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虽然受害人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但原告所请求被告赔偿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不属于“抢救费用”,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不承担垫付责任。被告龚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而擅自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龚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0000元。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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