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2010年12月13日是芦溪县人民法院的院领导接待日,一位罗姓(男)当事人找到该院院长林圣国,说自己拿着离婚判决书来法院要求执行女儿的抚养费,但是法官就是不给立案。 “还有这样的事?”于是,林圣国详细询问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原来,2007年7月21日,在芦溪县法院判决王某(女)与罗某(男)离婚,因庭审中王某表示愿意自己抚养婚生女儿,且不要求罗某承担抚养费,故法院判决由王某抚养女儿。但王某在离婚以后一直在外打工,女儿实际上一直由罗某抚养,罗某于是到法院要求执行女儿的抚养费。因为判决书上是判决由王某抚养女儿,致使本案没有执行依据,此案不符合立案执行的要求。如果按正常程序,罗某要求执行抚养费必须再打一场官司,变更女儿抚养权并确定抚养费。而王某长期在外打工,如果要打官司这样有可能让双方当事人陷于诉累。
经林院长向当时案件的主审法官了解王某的情况,王某是个通情达理的人,当初也是她自愿要求抚养女儿的。从这一点了解,双方完全有协商的可能。
2011年1月26日,当得到在外打工的王某已经回家过年的消息后,林院长当机立断,决定抓住这个机会,派出两名执行人员在当地的村委会协助下,邀双方进行协商。王某父母代表王某出面参加协调,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王某抚养女儿,不需要罗某支付任何的抚养费,但女儿必须改姓,男方可以定期看望女儿。一起抚养费纠纷未经诉讼方式就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