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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人辛某该如何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刘燕红  发布时间:2011-02-12 09:55:14


【案情】 

    辛某因与何某发生口角纠纷,于2010年10月15日纠集黄某等四未成年人(因均未满十五周岁而未起诉)对正在上网的何某进行报复,致何某轻伤甲级的后果。立案后,被害人何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多次调解未果,辛某该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分歧】 

共同加害人辛某该如何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官应当先划分辛某责任份额,辛某按照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数额,赔偿其相应份额后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而其余部分何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其余共同加害人进行索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辛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作为其悔罪表现而从轻处罚,而何某不管在是否得到赔偿的情况下都不能再向其他共同致害人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辛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判决辛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事后其支付超出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四共同致害人追偿,何某在得到全额赔偿后不得再向其他共同致害人提出赔偿要求,但如果其未得到全额赔偿则有权向其他四共同致害人提出余额赔偿要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 辛某按份承担是根据事实及法律,划分共同加害人责任大小以确定其赔偿数额,给其他共同致害人留下相应的份额,其余部分另行处理。此方法的缺点在于因其于共同致害人未被起诉,在刑事审判中,无法进行责任划分;增加被害人的诉累。对于其余赔偿部分,被害人何某可能需另外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增加了何某的诉累;何某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未判令共同致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某可能因部分共同致害人赔偿能力不足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则判决对何某来说也就成为一纸空文。

   其次,辛某全部承担情况下,法院一般视为其认罪悔罪而对其从轻处罚,但其不能再作为债权人要求其他共同致害人偿还债务。而被害人何某的损失得到全额的保护,其就不应再向其他致害人提出赔偿要求。其不妥之处在于何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辛某无履行能力,又未判令连带责任,对何某来说虽其损失得到全额判决,但却是一纸空文;辛某的民事权益未得到保护,共同致害人对其致害后果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判令辛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余致害人未承担赔偿责任,且当辛某超额赔偿的情况下又不能作为债权人向其他共同致害人追偿,这样显失公平,于法不合。

    在此, 笔者认为,在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何某对被告人辛某个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辛某应对被害人何某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负责,承担全额民事赔偿责任,且可以向其他共同致害人对超出部分追偿,何某也可以另行要求其他共同致害人赔偿余额部分。理由如下: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何某的诉讼权利,不应加以剥夺,何某因被告人辛某及其同伙的共同侵害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就有权要求全额赔偿。尽管是附带民事诉讼,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按照我国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共同犯罪案件的所有共同致害人均应对该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此类案件因是共同致害案件,其侵害行为不能够完全单独区分开,所以各共同致害人之间亦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被害人何某的全额赔偿请求,法院应当支持。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在民事审判中,共同侵害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如被害人未对其余侵害人提起诉讼,法院应追加共同被告。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同伙黄某等四人未被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不适用追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及缺席判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辛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何某在未得到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向其他加害人提出赔偿余额部分的要求,且各共同致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了超出的赔偿部分可以向其同伙追偿。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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