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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汪峰禁唱事件中看当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作者:艾飞保  发布时间:2011-02-25 08:25:30


    在这网络普及的年代,光着膀子的旭日阳刚凭借翻唱汪峰的原创词曲新作《春天里》一举成名,红遍中国,甚至连央视春晚都顺应民意,让农民工旭日阳刚登上多少艺人期盼的春晚。但近日,《春天里》的原作者汪峰一则禁唱声明却使得舆论哗然,网络上也谩骂一片。包括央视某名嘴在内的批评者都发出了汪峰“大度一点又如何”的“善意提醒”。看到此条新闻,笔者感概万千,在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将近20年时间后,我们看到的仍然是知识产权维权者的无奈。

     汪峰在其博客中解释了禁唱的原因:鉴于他们已由农民工卖唱歌手变成了商演歌手,“是两个存在于这个追名逐利,为成功不择手段的娱乐圈名利场中的两个做翻唱的,努力的歌手”。但那些“钢镚儿”根本不买账,他们认为,是旭日阳刚提升了汪峰,是旭日阳刚成就了《春天里》。

    可以看到,作为维权者的汪峰与“钢镚儿”完全不是在同一个体系内探讨。“钢镚儿”完全是从泛道德化的角度理解事件的,他们认为,作为社会最底层农民工代表的旭日阳刚,社会应当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而认为汪峰提出禁唱根本就是出于羡慕嫉妒恨。这种“弱者伦理”具有先天的正义优势,它可以完全把自己至于道德制高点上,使得对方任何的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

    但此刻,所有的“钢镚儿”似乎都忘了,《春天里》的版权只属于原创作者汪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汪峰当然可以有权禁止他人翻唱《春天里》,哪怕这个人昨天还是整个社会弱者阶层的代表。

    汪峰禁唱事件表明当下中国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极微淡薄,人们在享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引领的社会进步时,仍然看不到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不可侵犯性,仍然未曾意识到在此领域默默付出的作者所享有各项权利。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仍任重而道远。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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