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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量问题拒付全部货款 维权需合理应付其余货款

作者:艾飞保  发布时间:2011-03-11 10:38:00


    芦溪法院网讯 因部分水泥质量问题,买家拒付全部材料货款,为此卖家一纸诉状将买家告上法庭。对簿公堂,买家反诉卖家和厂家要求赔偿损失,一纸补偿协议却引发新的纷争。3月8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芦溪县上埠镇坪里管理处支付原告邱某水泥及其他材料货款7023元,第三人萍乡市某水泥制造公司偿付原告邱某水泥货款及水泥出售后应获得利益6120元并赔偿被告芦溪县上埠镇坪里管理处损失9680元。

    事件起因

    2010年6月18日至2010年7月22日被告芦溪县上埠镇坪里管理处在原告邱某处购买水泥、石灰、篷布等建筑材料,结算后共计13143元材料款。其中以255元/吨价格(总计6120元)购买24吨萍乡市某水泥制造公司生产的水泥在使用后出现不凝结和表面起沙的现象,导致所做工程无法使用并全部返工。该水泥经萍乡市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检验,结论为:三天抗折强度、二十八天抗折强度、三天抗压强度、二十八天抗压强度不符合G175-2007标准要求。发现水泥质量问题出现后,水泥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并与邱某、芦溪县上埠镇坪里管理处达成处理意见:水泥制造公司补偿用户15800元,此协议为一次性补偿,双方均不得反悔。后水泥制造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只答应以水泥抵债,遂引起纠纷。因得不到赔偿,管理处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无奈之下。邱某只得起诉管理处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货款13143元,而管理处也针锋相对,提出了反诉,要求邱某和水泥公司某赔偿其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5800元。

    庭审争议

    庭审中,各方对24吨萍乡市某水泥制造公司生产的水泥质量问题没有异议。但是庭审中却有了新的争议,管理处认为协议中的15800元全部是水泥公司补偿给“用户”的,而不含24吨水泥的货款,因为水泥有质量问题的所以其没有必要支付问题水泥的货款,也就不包括在协议补偿款中。

    水泥公司和邱某则称,协议上的甲方为水泥公司、乙方为管理处和邱某,且协议注明了是一次性协议,因此协议上的赔偿包括了24吨水泥的价款。因为管理处并没有实际给付这24吨水泥货款给邱某,所以对管理处而言并没有发生给付水泥款的损失,而邱某却因购买了该批水泥而发生了损失,所以水泥公司才在协议中特别注明了是一次性协议,就是为了同时解决买家和卖家的矛盾以及卖家和厂家的矛盾。所以,该15800元实际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水泥公司赔偿给邱某的水泥价款,一部分是水泥公司赔偿给管理处的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产品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而本案中第三人萍乡市某水泥制造公司生产的该24吨水泥不符合质量标准,是造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原告邱某、被告芦溪县上埠镇坪里管理处与第三人萍乡市某水泥制造公司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且该处理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芦溪县上埠镇坪里管理处认为该处理意见中不包括从邱某处购买的24吨水泥款6120元,但邱某、第三人萍乡市某水泥制造公司均认为包括该24吨水泥款,且从该协议内容来看是一次性补偿,应当包括该24吨水泥的损失,故对芦溪县上埠镇坪里管理处认为补偿款15800元中不包括24吨水泥款612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被告芦溪县上埠镇坪里管理处已与第三人萍乡市某水泥制造公司达成一致赔偿处理意见,现反诉原告某、第三人宋某赔偿经济损失15800元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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