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凌某、中某因形迹可疑,被警察盘问,“心中有鬼”难掩饰,最终主动交待两人三次盗窃摩托车的事实。2011年3月10日,芦溪县法院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被告人凌某与中某来到芦溪县银河镇卫生院,由凌某负责望风,中某则用一个一字形锥子强行将摩托车丝尾子拧开的方法将被害人停放在该院院子里的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凌某联系并将该车以800不元的价格卖给上栗县东源乡一买主,所得赃款两人平分。并以同样的方式作案三次,经鉴定,被盗摩托车总价值7757元。
另查,二被告人于2010年10月20日在芦溪县宣风镇卫生院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经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两人三次共同盗窃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中水根、凌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三次盗得他人的摩托车,总价值为7,7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人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二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中水根、凌来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诚意,依照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给二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