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是芦溪县某电瓷厂的员工,从2010年12月起,由于电瓷厂生产的A型电瓷积压,资金周转不开,老板就一直没向我们发工资,上个月,老板说这几个月的工资就用等值的电瓷代替,请问我们可以不接受吗? 芦溪县上埠镇 李某
答:你们老板不发放工资,而只答应用产品替换,要你们自己去卖钱,这实际上是将企业经营的风险转嫁给你们职工了,这显然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你们老板支付的工资一定是货币形式,其他任何形式都是不可以的,你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