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公民代表参与审判的公正性,避免了合议庭组成的随意性,对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基层法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随机抽选陪审员参审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陪审员作用的发挥。 一是抽选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后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法政[2010]11号)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行业背景、地域分布以及陪审案件类型,将人民陪审员队伍进行适当分类,在此基础上,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但上述规定过于笼统,对随机抽取的程序、时间、参与人员再无具体规定。
二是抽选制度缺乏监督机制。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只突出抽选的随机性,如采取电脑生成的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未规定由谁监督或见证抽选过程,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法官可绕开该制度迳行指定陪审员,设置随机抽选制度的初衷——陪审员制度的公正性、广泛性无法保障,随机抽选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为此,设立具体明确的随机抽选陪审员参审制度迫在眉睫。笔者建议:一是在送达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前,采取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见证法官在陪审员组别中以电脑生成等方式抽选人民陪审员。二是为节约诉讼成本,给予法官以一定的指定权限。即法官可以先行在陪审员组别中自行抽选陪审员参审,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人民陪审员又未提出具体的回避理由,则法官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随机抽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