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官,您好!我经人介绍,与同村的阳某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我交付了3万元彩礼给阳某父母,在以后的交往中,又给了阳某2万元,如果双方关系破裂,我能否要回上述款项? 芦溪县上埠镇 童某
答:你给付阳某父母的3万元应属于彩礼,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你符合以上条件的话,你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你给付给阳某的2万元,我认为是赠与关系,并且以上款项你已经支付,通常情况下不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