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感谢您光临芦溪县法院网,您是本网第 位访问者。 今天是: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李超  发布时间:2011-04-22 21:57:45


问:你好!2007年1月我把店面租给梁某经营,并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2007、08年梁某均按合同约定到每年年底支付租金。2009年后他以生意难做为由一直拖延支付租金。期间我也多次要求他交纳租金,但到今年我再次向他索要租金时,他告诉我钱没有,到法院去起诉我也没有用,已经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请问,是否法律真的有这方面的规定?我该如何处理?

                                                    芦溪县芦溪镇  廖某

答:法律上确实是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有:(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但法律上的规定并不必然的导致你败诉。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在一年的期间内你向其主张过权利或者梁某承认你曾经向他索要过租金。以上诉讼时效就会出现中止,从而一年的诉讼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返回顶部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