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2007年1月我把店面租给梁某经营,并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2007、08年梁某均按合同约定到每年年底支付租金。2009年后他以生意难做为由一直拖延支付租金。期间我也多次要求他交纳租金,但到今年我再次向他索要租金时,他告诉我钱没有,到法院去起诉我也没有用,已经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请问,是否法律真的有这方面的规定?我该如何处理? 芦溪县芦溪镇 廖某
答:法律上确实是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有:(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但法律上的规定并不必然的导致你败诉。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在一年的期间内你向其主张过权利或者梁某承认你曾经向他索要过租金。以上诉讼时效就会出现中止,从而一年的诉讼期间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