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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能否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保?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赵俊  发布时间:2011-04-22 21:58:44


问:您好!我是一名窑炉设计工人,由于我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换动不同的单位。对于自己和单位而言,办理社保带来了很多的不便。我能否和用人单位协商,不办理社保而发为现金。这样我个人的工资也就更高一些了!请问则样做合法吗?

                                                   芦溪县上埠镇  方某

答: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保障措施。这不仅是职工的权利也是职工的义务。职工不得以自己放弃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更不能同职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看来,社会保险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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