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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赵俊  发布时间:2011-05-03 09:49:15


问:您好!我是一名在私人电瓷厂上班的工人。一直以来工作勤勤恳恳,在工作上也没有犯过错误。就在昨天我突然接到了老板的通知,告诉我下个月不要上班了!并说他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了,从法律上说是合法的。请问,老板说的真的是合法的吗?提前一个月通知真的可以解除和我的劳动关系吗?

                                                   芦溪县张家坊乡 桂某

答:劳动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规定所列举的情形,可以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以上法条可以发现,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解除和你的劳动关系,并且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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