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2011年5月27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纯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刘纯生与妻子在田间干农活。期间,刘纯生休息时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了根香烟抽,抽完后将烟头随手扔在旁边茅草中。不料,这烟头竟将茅草点燃。刘见状迅速去灭火,却因当天风大,杂草被点燃后火势无法控制,引发森林火灾。期间刘叫其妻子回家叫人灭火并与来扑救的人一齐将火势控制并扑灭。经鉴定,烧毁林地面积为97.5亩,造成经济损失47283.5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纯生于当日下午6时许主动向芦溪县宣风镇镇政府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纯生没有足够的安全防火意识,在吸完香烟后,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将烟头熄灭,以致发生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其在案发自首,在火灾发生后主动参与扑救,庭审中自愿表示认罪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