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因为用人单位为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避免、阻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致双方发生纠纷后,劳动者无法有效举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而现一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部分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而导致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存在这种的情况的原因在于一下几个方面。
1、部分劳动者不愿受种类繁多义务的约束。一些用人单位的劳动格式合同权利规定简单、笼统、实现难度大,而义务、劳动纪律、处罚措施却十分详细和严厉,劳动者普遍存在抵触情绪。
2、部分劳动者认为签订短期合同意义不大。很多劳动者并非长期从事同一职业和工种,而短期、临时的“打零工”现象较为普遍。这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相对很短,有的甚至只有几天、几周的时间。
3、存在趋利性的影响。现在劳动力紧缺,人员流动频繁,“用工荒”凸显,各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方法争夺熟练劳动力。一旦有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劳动者希望可以随时“跳槽”。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要受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限、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条件制约,无法更快地变换工作。
4、部分劳动者想钻法律空子。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就漫天叫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尽管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各自的想法和理由,但从法律层面上考虑,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处于劳动关系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是无法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其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在于部分劳动者对相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和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不力。为此,笔者建议:加强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规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用工自律,提高用人单位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