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感谢您光临芦溪县法院网,您是本网第 位访问者。 今天是: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为躲刑责签赔偿协议 判刑后协议仍需履行

作者:昌伟  发布时间:2011-06-14 15:42:14


    芦溪法院网讯 6月13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吴某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赔偿原告李某等四人5万元。

    2010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吴某驾驶轮式装载机途经320国道江机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经芦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3月16日,当事人双方在芦溪县芦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被告一次性补偿死者吴某某家属25万元;当日签字后付15万元,吴某某安葬之日前付5万元,另5万元在吴某某安葬后八个月内全部付清;此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要求和理由提出赔偿,互不反悔,并不追究法律责任。2010年7月12日,该院作出(2010)芦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家属已支付20万元,尚欠5万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及家属以调解协议写明了赔款以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付款条件已发生变化为由,拒不支付余下的5万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未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签订协议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约定支付赔偿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提出履行协议的条件发生变化,协议明确规定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5万元赔偿款无法支付的主张,因交通肇事罪属公诉案件范畴,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调解、和解等行为放弃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该部分的效力不影响被告按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为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芦研    

返回顶部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