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法院网讯 2011年6月13日,芦溪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巫路卿、曾广善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 红豆杉是我国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具有非常高的医学药用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为保护好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2002年国家林业局根据《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针对我国红豆杉资源专门制定了强化保护管理的法规和措施,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红豆衫的犯罪行为。可就有人为贪图蝇头小利,采伐红豆杉出售,最终得到的只是刑法的制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巫路卿以1500元价格向被告人曾广善购买红豆衫一棵,次日下午,其来到山场将该树挖倒后,以3000元的价格卖出。同年10月的一天,巫路卿来到曾广善家要求购卖其山场上的另二棵南方红豆杉,并于当日傍晚,将其中一棵南方红豆杉锯倒。后以3000元的价格出卖。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明知南方红豆杉是国家珍贵树木,而予以采伐、出售三棵,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情节严重;但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表示认罪,其所在基层组织也证明二被告人犯罪前后表现较好,并请求从轻处罚,且愿意对二被告人尽监管之责,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