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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套不算强奸”的荒谬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赵俊  发布时间:2011-07-28 08:59:16


    雷人的词汇在网络社会频繁出现不足为奇,但“戴套不算强奸”的荒谬一出,着实雷倒了众生。最近,网上正在热议的“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一事就颇为雷人。贵州省毕节市阿市乡中学26岁的女教师周琴网上举报称,5月17日,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周琴随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可警方竟对她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甚至还称“这事都是你自己弄的”。 

    什么叫强奸?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该定义,要判断妇女是否被人强奸,首先要考察行为人与女性的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虽然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比如妇女不敢反抗、来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等情况,均列入反抗的范畴。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样简单的道理,我想谁都明白,警方更应当清楚。而某些人主观臆造“戴套不算强奸”的说法确实耐人寻味。

    2011年7月13日,毕节市公安局提请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日,市检察院已批准逮捕。我们相信在广大舆论的监督下、在司法机关秉公执法的情况下,一定能还受害人一个公道,给将罪者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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