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我一定要亲自来道声谢,谢谢法官为我主持了公道,解决了我的后顾之忧”,因车祸导致出行不便的刘某连庭审都只是派代理人参加,此时却紧握着法官的手如是说。7月26日,芦溪县人民法院运用电话、短信等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长沙市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费用52000元,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系一名女会计师,2010年6月1日11时30分许,其下班后准备乘车返回萍乡时,在320国道芦溪路行路段与黎某驾驶的湘A8VK36小客车(该车在长沙市某保险公司参保)相撞。经芦溪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芦溪县人民医院及湘雅萍矿合作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88天,花费医疗费35512.7元,该医疗费由黎某垫付。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某遂将黎某与长沙市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95641.5元。
法院审理该案时,刘某因车祸导致其颈部活动功能部分丧失,时常头痛头晕,出行不便,并未出庭。主审法官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两被告的答辩及质证意见,认为该案事实较为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有调解的可能。由于原告居住在萍乡市区又出行不便,而两被告均在湖南省长沙市,往来路途较远,如采取集中调解的方法,就有可能要多次召集双方来芦溪,显然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于是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采取打电话、发短信、邮寄调解笔录等方式,向三方当事人详细分析其在该案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释明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