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院受案数量的增多,离婚案件当事人低龄化趋势明显,呈现“三多”现象:当事人双方在30岁以下的案件多;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为5年以下的案件多;离婚时子女在10岁以下的案件多。由此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造成离婚案件当事人低龄化的原因。
离婚案件当事人低龄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当事人婚恋忠贞观念逐渐淡化,结婚自由,离婚亦自由。离婚不再是不好意思,甚至是丢人的事情。
二是随着通信手段及交往渠道的进步和扩展,社会诱惑增多,离婚因素也随之增加,由此导致的婚外情、喜新厌旧、嫌贫爱富、对配偶不信任等情况比比皆是。
三是对感情不重视、不珍惜。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冲动型的闪婚、闪离现象普遍。夫妻之间往往只是由于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时冲动而导致离婚。
四是当事人自我意识较强。离婚当事人多属80后及独生子女,自我意识强,不能很好地处理夫妻之间以及对方父母的关系,导致婚姻出现裂痕。
(二)离婚当事人低龄化造成的影响。
一是子女年龄偏小,父母离婚导致子女亲情缺失。少儿正值发育和教育的黄金期,父母离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极易产生问题少年,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是抚养人压力增大。现今子女抚养和教育成本居高不下,为增加收入,一些抚养人外出务工,将子女放在祖父母、外祖父等处抚养,形成留守儿童。
三是离婚当事人因收入、再婚等问题均不愿抚养子女,或者当事人再婚后对原婚生子女的教育、重视程度不够,使该子女不能感受家庭的温暖,对子女身心造成严重损害。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新时期婚恋观教育,弘扬家庭美德。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公民加强自身修养,共同培植和维护幸福的婚姻。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多重干预与调解机制。借鉴国外婚姻法的先进经验,完善婚姻法律制度,提高离婚成本,如将提出离婚到正式离婚的期限延长,给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一个适当的缓冲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