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夫妻双方由于长期不在一个城市打工导致分居,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认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8月31日,一起离婚案件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宣判,该院一审判决不准许原告朱某(女)与被告李某离婚。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同一村民小组人,从小相识。2001年12月双方自由恋爱并于次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双方按风俗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03年5月双方生育一女,现年8周岁。自2003年起,双方由于生计,分别外出务工,儿女则留在女方家抚养。双方未在一个城市务工,客观原因导致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的影响。2011年6月20日,原告以双方分居多年,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且女儿归其抚养成年。
该院认为,原、被告自小相识并经较长时间恋爱登记结婚,且生育了一个女儿,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只是由于未在一个城市打工,虽然常电话联络,但聚少离多,因此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维护双方婚姻的稳定性及小孩的健康成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