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1996年从农村将户口迁出,落户在萍乡市城郊,后来我们全家都迁出来了。我迁出时,将耕地给我弟弟耕种,他帮交公粮和每年给我200斤谷。后来村委会将我的耕地都登记在我弟弟名下,国家对耕地的补贴也全部发给我弟弟。我能否要回我的土地?
原芦溪县张佳坊乡村民曾某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所以,如果你的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你的耕地。如果你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你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你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