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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未确认股东告公司 明法析理法官调和纠纷

作者:曾莉华 李超  发布时间:2011-09-29 16:28:41


    芦溪法院网讯 2011年9月27日,倍受萍乡市、芦溪县两级政法委关注的原告贺国文等51人与被告萍乡市珠亭山明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童卫昌股权确认纠纷一案终于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目送当事人拿着调解书满意离去,办案法官心里的重担终于卸下。

    原告贺国文等51人以其认购被告股份成为被告股东后,被告仅向他们出具收据而没有将其姓名、出资额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51名原告在被告处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额,并要求判令被告重新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将原告姓名、出资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被告萍乡市珠亭山明珠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诉后辩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而被告共有包括51名原告在内的股东270余人,故不能将所有股东登记在公司章程上并办理工商登记。另由于51名原告中曾有二人因违法行为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遂决定用该二人的股金冲抵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取消该二人的股东资格。为此,双方针锋相对、互不让步,矛盾愈演愈烈,原告曾多次到芦溪县、萍乡市政法委及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针对本案当事人抵触情绪大,矛盾激化的实际情况,芦溪法院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案情后,决定制定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案。法官根据双方争执点,先是找原告做工作,向其明法释理,告知其诉求虽然合乎情理,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如果要求被告将所有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上将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其诉求;并告知原告如果法院以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确认其股东资格及股金数额,效力等同于被告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再帮原告分析案件形式,如果判决结案,被告一旦上诉,案件再次进入新的诉讼程序将会给原告方带来更大的诉累及其他不利影响。对于以上几点原告方仔细分析、商量后,表示认同,并提出了具体调解意见。在了解原告方的调解意向后,法官立即找到被告向其转达原告的调解意见,指出其擅自决定取消二名原告的股东资格以弥补公司损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行使权利。

    通过办案法官法理结合、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该案的顺利调结,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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