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是按次理赔,即一次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的,保险公司只在一个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分散社会风险、保障受害人基本权益的立法精神,受害人享受交强险限额的权利是平等的,应该均等享受交强险的限额赔偿款。实践中,存在一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而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是否应为未起诉的受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赔偿限额。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对此,笔者建议,应出台司法解释,规定除未起诉当事人书面放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当为未起诉的受害人按照受害人的人数平均预留交强险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