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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婚所产生共同财产和子女的问题如何处理?

作者:李超  发布时间:2011-10-21 10:01:01


    问:法官你好,2004年我和来芦溪经商的外地人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6年生育一子。今年8月份我才得知王某早在2000年就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了二个子女。请问我和王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该如何处理?

                                                                     芦溪县   刘某

    

    答:王某在已与他人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你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重婚,故你们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可由你们双方协议处理或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选择提起诉讼,法院在判决时将会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有一个前提即不得侵害王某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你们所生的儿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可以由你抚养或者由王某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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