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 保险公司未与车主协商自行确定并支付理赔金额,车主认为理赔金额过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11月2日,芦溪县法院对这起保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继续赔偿被保险人邓某的损失中符合双方约定的应理赔部分11197.0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8日,被保险人邓某驾驶赣JA3339小轿车经吴某撞伤。邓某与吴某达成赔偿协议,邓某赔偿吴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4万余元。后邓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未与被告保险人邓某达成理赔协议的情况下,自行将自己核定的赔偿数额25000余元汇入邓某帐户。邓某发现后,认为保险公司理赔的数额过低,还有部分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理赔,遂向芦溪县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是在邓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邓某,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保险人应当与被告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再理赔的约定。故原告邓某要求保险公司继续赔偿未理赔部分的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