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在新形势下,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也活跃了市场,促进了经济,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谨就这些问题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呈减少趋势,诉讼标的额增大。以该院2006年到2010年受理此类案件为例:2006年受理60件,标的额为125万元,最大标的为8万元;2007年受理44件,标的额为150万元,最大标的额为12万元;2008年受理38件,标的额为140万元,最大标的额为15万元;2009年受理34件,标的额为200万元;2010年受理56件,标的额466万元,最大标的额为65万元;
二是借贷手续渐趋完善,争议不大。随着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民间借贷手续渐趋完善,对借贷本身争议不大。
三是债务人还款能力不强,执行困难。在实践中,债务人对所借款项大多数都予认可,但就是无力偿还,即使判决了也难以执行到位。
四是借贷双方约定利息普遍较高,债务人利息负担重。由于银行借款手续繁杂,公民存款利率降低,经济发展致公民手中存款增多、民间借贷高效、快捷、方便等原因,民间资本市场活跃,但公民为谋取利益,大多数都约定较高利息,使债务人利息负担较重。
这些特点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伴随社会经济日益发展,人民生活更加富足,手中的存款比以前更多,但又因投资理财的观念比较缺乏,或者缺少投资的渠道,而对民间借贷这种形式比较熟悉,也更容易接受。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而银行由于实行银根紧缩政策,且手续繁杂,这就更加导致一些人更喜欢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引入资金。这样就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加,甚至有可能出现高利贷这一违法现象的滋生。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和引导,打击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向良性方向发展;
二是金融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简化借贷手续,拓展融资渠道,以为公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采取形式多样的模式继续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让整个社会均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四是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要加大对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力度,适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法院在立案时,要注重依法审查是否属于高利贷性质的借贷,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