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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影响调解工作的五个“拦路虎”

作者:刘伟华  发布时间:2011-12-02 15:53:28


    在民商事审判中,调解工作是化解纠纷一个重要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影响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的因素,笔者把它称为“拦路虎”。

    笔者认为,这样的“拦路虎”有以下五个:基层调解组织不够完善,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有的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本身法律知识缺乏,调解经验和技巧不足,很难胜任调解工作;法院的个别年轻法官存在重判轻调的意识,缺乏调解工作所需的耐心,不愿意深入了解案件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调解的经验和技巧也嫌不足,导致调解工作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部分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人为干扰法院调解工作。在案件处理中,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出于利益或者其他目的往往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的特点,唆使当事人不参加调解或者开出不切实际的调解条件,以达到干扰调解的目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不够到位。往往是发完文件了事,但却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安排,是个空架子,徒有虚名,取不到实效。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想法,对法官不信任,认为只有通过上访、闹访的方式才能得到最好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加强人民调解的培训和指导力度,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技巧,增强他们的化解矛盾的能力;强化年轻法官的调解意识,实行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与年轻法官的“传、帮、带”活动,提高年轻法官的调解技巧和水平;司法部门要加大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同时要注重听取法院关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对违法违规代理及在代理过程中人为激化矛盾的,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进一步完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和联动机制,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大调解、大格局”的优势;法院、政府在化解矛盾时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又要限定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不能脱离司法程序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要加强司法宣传,通过公开审判、邀请旁听庭审、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让公众参与法院审判活动,了解法院工作,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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