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2011年12月1日,原告吴某与被告易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芦溪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终于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使一起因交通事故而致使双方纠结了近一年的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2010年12月21日19时15分,被告易某驾驶一辆拖拉机变型机从宜春开往芦溪方向,途经芦溪县320国道宣风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吴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吴某和被告吴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8月5日,被告吴某诉至芦溪县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为了维护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即告知原告吴某相关的权利、义务。但原告吴某听他人说“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担心参加诉讼需要交纳很多费用,而拒不参加诉讼。
10月8日,芦溪县法院依法对被告吴某与被告易某、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做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在芦溪县法院的督促下,被告保险公司和易某将赔偿款近60000元交给了原告。后来,原告得知被告吴某为了打这场官司仅花了诉讼费1200元,于是原告于10月19日向芦溪县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约35000元。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既是邻居又是亲戚,事发当天,被告吴某为带原告外出务工而让原告无偿乘坐其摩托。事故发生后,被告吴某认为自己一片好意让原告吴某乘坐其摩托车且未向原告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原告的损失理应由被告易某和原告承担,故拒绝赔偿原告吴某的损失;原告吴某认为自己是乘坐在摩托车上的乘客,对于此次事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故认为两被告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针对原、被告的错误观点,承办法官多次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自然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基于此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机动车驾驶员均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尽管被告吴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但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能和谐共处,依据公平原则,原告对于自己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部分。11月18日,双方终于以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00元,被告易某赔偿16000元。
12月1日,两被告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来到芦溪县法院,将赔偿款交给原告时说道:“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今后我们一定会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