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2011年12月30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跟随打工父母生活未满周岁婴儿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引发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宣判,未满周岁婴儿李小某死亡赔偿金获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易某赔偿款472004元。 李某夫妻均是江西省芦溪县人,结婚后夫妻两人于2009年3月来到广州市白云区某有限公司一同打工,并在打工单位分配的宿舍共同居住,2010年11月,李某妻子生育一男孩,生育期间李某妻子是按单位规定休的产假,孩子出生后李某夫妻仍然是在单位宿舍居住,2011年9月李某带婴儿回到老家时,不幸发生车祸,未满周岁的婴儿当场死亡,因未满周岁婴儿的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夫妻遂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妻自2009年3月开始在广州打工,双方共同在单位宿舍居住,居住地在城镇,二人的收入来源靠在单位打工收入,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由于常年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生活消费自然也是在城镇,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在城镇居住均已超过一年,李某夫妻符合“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这一标准。跟随李某夫妻生活的婴儿,其全部的消费依靠父母提供,而李某提供给其初生婴儿的收入来源是其在广州的打工收入,李某夫妻二人的婴儿跟随李某夫妻居住在城镇,其经常居住地和生活消费地均在城镇,故李某夫妻生活的未满周岁的婴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标准应根据李某夫妻二人的适用标准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