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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能否被重新起诉?

作者:刘燕红  发布时间:2012-03-09 11:10:48


【案情】

    刘某受贿一案,2010年5月,县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贪污罪;2010年8月,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1年2月,检察院提出撤诉。刘某继续被取保候审。

【分歧】

    法院能否准许撤诉?如果准许,检察院是否可以重新起诉?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准许撤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审查撤诉理由,如果符合撤诉条件则裁定准许,且一旦送达,检察院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时不得重新起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现行的刑事法律已取消了在公诉案件中关于撤诉的规定:80年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97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即取消了有关撤诉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及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事公诉案件撤诉程序的设置,只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其次,司法实践中,如果撤诉被滥用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绝,且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也无法保障。本案是在二审发回重审后,且被告人继续被取保候审,如果准许检察院以事因有变为由准许其撤诉,后其又以原事实和证据再行起诉是不符合98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9年最高检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故,撤诉其实是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的一种结案方式,也是对被告人无罪的一种确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具备了撤诉的条件,检察院如果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则及时做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则体现了司法公正,司法为民。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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