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将恶意欠薪入罪,也是近年来拖欠民工工资这一社会现象在立法司法这一领域的反映,无可否认,这一举措对清欠民工工资,保障民工劳有所得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这一罪名, 也被视为惩治恶意欠薪的的“尚方宝剑”,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要使该罪实现其立法的预期效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完善,以使得该项立法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震慑和惩治犯罪作用。 经过对该罪条文的认真分析和研究,以及结合审判实践中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例,笔者发现,该罪在罪名的成立上存在 “软肋”,使得司法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就像掉进井里的黄牛,有劲却使不出来。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要使欠薪入罪,首先要有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其次要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再次是该不支付行为是已经经过了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立该罪。但修正案(八)对该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够强。对此,笔者也谈几点浅见:
一是对逃避支付的具体形式宜以列举的形式例举,并尽可能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比如,转移财产、销毁工资表、帐簿等记帐凭证、威胁劳动者人身安全、逃匿、不正当清偿债务等形式,这样更有利于办案人员准确适用法律。
二是“数额较大”规定过于原则,宜进行细化、分级。但在细化时,应考虑将对个体欠薪的数额起点和对群体欠薪的数额起点区分开来,并且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地区差异,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作适当调整。如在沿海发达地区欠薪3000元也许并不属于较大的数额,但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欠薪500元可能就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应当入罪了。
三是本着权责明确的原则,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任支付仍不支付”的有关部门应作明确规定,以免有“踢皮球”现象发生,导致欠薪入罪成了空话。
四是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应以何种形式责令,如何送达责令,接到劳动者的举报后在多长的期间内应当进行责令等问题也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恶意欠薪者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逃匿,致使政府有关部门无法直接责令,又应以何种形式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并责令。这样才不致为别有用心的欠薪者利用而规避法律的制裁。
五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何为严重后果,也应当作出解释。因欠薪导致劳动者数年讨薪,时间精力花费无数算不算严重后果,因欠薪致民工亲人重病无钱医治而亡算不算严重后果,因欠薪致民工上访闹访算不算严重后果以及欠薪的人数多寡等也不能一语而概之,宜作限制性解释,否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不利于准确适用法律。
笔者建议:一、对于因逃避支付致使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责令其支付的,有关部门可采用登载公告的形式责令支付,以弥补因欠薪者逃避致无法责令支付而规避法律的制裁的缺陷,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二、对“数额较大”一项的数额进行细化、分级,基数可以个人2000元以上,或者10人10000元以上,同时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这样有利于办案人员准确把握尺度,也有利于更好地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明确由哪些政府部门对欠薪者有权和有责任进行责令支付,同时明确责令支付的操作程序和形式,并尽量简便易操作;四、明确逃避支付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尽量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可用列举的形式。比如,转移财产、销毁工资表、帐簿等记帐凭证、威胁劳动者人身安全、逃匿、不正当清偿债务等形式,这样更有利于办案人员准确适用法律。五、对“严重后果” 也可以列举的形式作限制性解释,尽量减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