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司机李某为自己驾驶无牌车撞人后逃逸的行为付出了代价。3月27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在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李某依法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法医鉴定费、三轮车修理费等共计16486.5元。 李某是一位农用车司机,2011年12月12日14时30分,其驾驶无牌农用车从芦溪开往林家坊,途经芦溪镇塘里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与相对方向原告林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林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未打电话报警,也未等交警来处理事故,就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林某被送往芦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不负责任。2012年1月13日,经萍乡芦溪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误工损失日为120日,后续治疗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无牌车与原告林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事故发生后,李某未打电话报警,也未等交警来处理事故,就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属驾车逃逸。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可作为定案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