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反映,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缺乏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处理较为随意,不仅影响反诉制度的价值发挥,也不符合诉讼效益的原则。随意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本诉与反诉的牵连性把握过于严格和僵化,对本诉权和反诉权重视程度不均等;二是反诉案件往往审理难度大,审理时限长,故不愿意受理反诉,转而倾向劝导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情况较为普遍;三是反诉制度程序性规定无章可循,各地甚至不同案件的承办人对可受理或不予受理等问题处理方式各异。如有的以口头告知记入笔录,有的向反诉双方送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还有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裁定驳回不予受理的情形。 为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制订司法解释或裁判指导意见,对反诉连关系的认定尺度、受理或不予受理反诉应当适用的文书格式、反诉管辖的审查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规范反诉程序,统一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