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谢谢法官帮我们解决了烦心事!”被告人李某和曾某夫妻俩紧紧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2月4日晚上7点40分许,李某之子15岁的中学生李斌(化名)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不慎将路边正常散步的女教师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大脑严重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斌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先后被送往当地卫生院、萍乡市人民医院、萍乡市二医院接受治疗。2011年9月19日张某经芦溪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植物人。2012年1月19日下午3:50张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去世。张某之子贺某遂于2月20日向芦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斌及其家长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60189.7元。
事情发生后,李某赔偿24645元,因与张某亲属就进一步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成,遂携妻儿外出打工。他们虽然远离家乡,但事情没有解决,大人不能安下心来赚钱,小孩的学业也不能继续,心里很着急,但又无计可施。
芦溪法院受理此案后,非常重视,一方面与当地司法所取得联系,上门做原告方的思想工作,确保稳定;另一方面寻找被告亲属,试图通过他们联系被告。经过多方查找和耐心的劝说,被告夫妻二人同意回来解决此事。此后,该院先后8次召集该乡司法所、村干部和原被告双方及亲属做调解工作,均因双方意见差距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及时改变了调解策略,并从情理法的角度,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耐心劝说当事人。3月26日,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再赔偿80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