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2012年3月28日,一起七岁孩童在玩耍时被未清理的引线烧伤导致十级伤残的案件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某引线厂四位股东应连带赔偿王某损失12555元。 2011年2月14日,现年7岁的王某在四被告李某、康某、刘某、孙某开办的某引线厂附近的水库边玩耍时,被引线烧伤右手,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并在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59天。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四被告开办的引线厂创办于2006年,2010年9月经芦溪县人民政府核准,该厂关闭并退出烟花爆竹行业。芦溪县公安局源南派出所在处理事故的时候,发现该引线厂内还有类似的引线团未清理。
该院认为,公民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某引线厂从事高危产品生产,虽已关闭并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但该厂股东应采取相应措施对厂区内遗留的引线进行清理并保证安全。事故发生后清理现场时,该引线厂内确有类似的引线团,由此证明各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之责,不排除小孩在厂内获得引线的可能,应对事故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负70%的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