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感谢您光临芦溪县法院网,您是本网第 位访问者。 今天是: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劳动关系难确认 法院真情护民工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易跃萍 贺志军  发布时间:2012-03-29 14:32:23


    芦溪县法院网讯 “现在确立了劳动关系,我终于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2012年3月28日,毛某拿着判决书兴奋的说。

    2011年7月17日,被告毛某经朋友介绍进入原告芦溪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烧炉。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每天工作12个小时,并在用人单位吃住。同年9月3日,毛某在烧炉时从2.5米高处的工作台面上不慎摔在地面,因公负伤。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不愿承担医疗费用,也无法确认为工伤。2011年10月毛某向芦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2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芦溪县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和变更劳动关系时未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本案中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

返回顶部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