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现在确立了劳动关系,我终于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2012年3月28日,毛某拿着判决书兴奋的说。 2011年7月17日,被告毛某经朋友介绍进入原告芦溪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烧炉。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每天工作12个小时,并在用人单位吃住。同年9月3日,毛某在烧炉时从2.5米高处的工作台面上不慎摔在地面,因公负伤。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不愿承担医疗费用,也无法确认为工伤。2011年10月毛某向芦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2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芦溪县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和变更劳动关系时未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本案中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