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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务工不成持刀伤人 领刑赔钱可怜可叹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龙丽昆 周艳娇  发布时间:2012-03-31 10:23:04


    芦溪县法院网讯 余某千里迢迢从新疆来芦溪务工,因报酬问题发生纠纷时没有控制好情绪,持刀伤人,酿成悲剧。2012年3月29日,该起故意伤害案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余某与同案犯肖某(已判刑)、同案人“老黑”(在逃)于2010年6月下旬经人介绍,从新疆来到设在芦溪县源南乡恒邦电器厂内的中铁十九局三工区六大队做钢筋工。几天后,六大队将撤出该工地,结算工资时,几人认为才做几天工,来的时候花费了路费并耽误了时间,因此要求六大队队长即被害人周某补偿其各自2000元的工资和费用,周某未答应。2011年7月2日傍晚6时许的交涉之后,周某同意在原补偿基础上增加100元钱。随后余某等三人在六大队旁边的的一个小餐馆吃饭时,仍认为补偿的钱太少,几人便约定再次找周某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发生口角,余某随手持菜刀砍向周某,造成周某重伤甲级、七级伤残,林某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因务工报酬纠纷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余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并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对造成二被害人的伤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亲属替其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因务工报酬纠纷而造成对二被害人的伤害,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诚意,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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