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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法院反映刑事被告人个人随身合法物品移送存在弊端并提出建议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昌 伟  发布时间:2012-04-18 08:51:12


    该院反映,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个人随身合法物品诸如手机、笔记本电脑、存折、银行卡、有价证券等,采取封存保管的方式后,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时,一般不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中也不附上述物品清单。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极易遭受侵犯。被告人在诉讼程序中一般不能要求取回扣押物品,即使被科以刑罚,如属监禁刑,则要等到刑罚执行完毕,才能要求归还。时过境迁,物品遗失或者丧失效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二是法院判决财产刑的执行受到影响。财产刑的有效执行建立在被告人财产充足的基础上,而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不具有充分执行的财产基础。对于不足部分,理应以被告人的个人物品折价予以补足。但由于该部分物品未附清单或未随案移送,导致法院无法知悉这部分财产,一旦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未缴纳补足,法院判决就得不到全面执行。

    该院建议,一是被告人的个人随身物品,除能证明与案件无关属于案外人或其他不需要扣押的物品外,应全部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二是法院判决后,除需折价执行财产刑外,依据判决随被告人移送监狱或劳教机关管理,待其刑满释放或假释时发还本人,而物品清单在诉讼程序进行时一律附于案卷中,以便各部门随时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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