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2012年4月23日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曾经于2011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并被本院判决不予离婚,现在因被告丈夫易某一直不珍惜原告妻子李某愿和好的机会,本院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易某离婚。 1992年12月1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易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1993年3月25日在芦溪县源南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为生活琐事时常争吵,近年来争吵越来越多,并于2011年元月双方开始分居。2011年4月原告李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因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本院判决不予离婚,但被告丈夫易某不珍惜夫妻和好机会,一直分居至今。原告妻子李某于2012年4月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影响夫妻感情。本院曾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但双方感情并未好转,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到本院,坚决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