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感谢您光临芦溪县法院网,您是本网第 位访问者。 今天是: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借款人、保证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现象应予重视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罗利华 昌 伟   发布时间:2012-05-02 10:53:32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现象非常普遍。然而,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职工在申请个人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保证时,其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却大幅超过其个人收入,由此导致大量纠纷,这种情况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1、收入证明与贷款数额高低挂钩。个人申请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金融机构均会要求其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而且金融机构贷款金额的高低除参考抵押等物品的价值外,还会参照收入数额,收入高相应贷款或所担保的额度就更高,所以有些人为获取更高的贷款而提供虚假收入。并且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会根据个人申请贷款数额以及所担保的借款数额,告知借款人、担保人应提供多高的收入证明,需要怎样操作。

    2、一些单位法律意识不强。单位职工虽然在所在单位有固定收入,但可能与绩效挂钩,收入存在浮动,每年甚至每月都不相同。加之一些单位管理存在漏洞,法律意识不强,审查不严格,所以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存在差异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可能导致的后果

    1、影响单位,特别是出具类似证明的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虽然单位出具个人收入证明,在法律上不具有担保效力。但如果证明虚假,在个人无法偿还贷款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单位有可能要承担其证明范围之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2、增加金融风险。个人虚假提高收入标准,证明其偿还相对应贷款数额或提供保证的能力不足,一旦个人无法 还贷或承担保证责任,极易导致金融风险,形成呆账。

    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单位在出具类似证明的时候,应加强审查,严格按照个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出具;金融机构不能仅凭收入证明就发放贷款和同意担保,还应该参考诸如具体工资领取数额、发放等情况,以避免金融风险。

返回顶部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