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5月17日,原告小周与被告周忠(化名)在芦溪县法院法官的调解下终于握手言和,由被告周忠当场向原告小周一次性支付2220元承包地征用补偿款,双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场历时四年多的伯父与侄女的争执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小周的父亲与周忠系亲兄弟,但在早几年不幸因病逝世,留下小周与母亲相依为命。2006年该县旅游公路改造需要征用小周家的山林及水田,因小周家的山林与其伯父周忠共用一本林权证,2007年小周遂向芦溪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其两宗林地的使用权从其伯父周忠所持的林权证中拆分出来,变更执证人。在拆分过程中,小周与被告周忠为林权与征地补偿款分配产生争执。2008年5月10日原告小周遂诉至该院,要求被告周忠将其多领的征地补偿款返还。同年6月20日该院以周忠对县政府2008年换发的林权证有异议并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为由作出裁定:中止诉讼。2008年11月14日,芦溪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注销芦溪县2006年所发林权证中有争执的00037号和00054号两宗林地的林权登记; 00037号林地归小周一方使用等。被告周忠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先后向萍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萍乡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芦溪县政府的处理决定,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判决撤销芦溪县政府2008年作出处理决定,并限芦溪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小周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小周不服该判决,遂上诉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江西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判。2011年芦溪县政府又作出决定: 00037号执证人周忠变更为小周,四至界址,面积以2005年林权登记申请表为准。00054号林地也予以拆分;因修建旅游公路和水库,新旅游公路及其以下都被征用,不再划分界址,但征地面积由周忠与小周各一半处理。原被告双方均未对该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至此,小周认为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已经生效。遂向该院申请恢复审理。经审查,该院决定恢复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注意到被告周忠对小周母亲有看法,但对小周则多次表示不愿因争执伤害亲人之间的感情,坚持以情动人,以情感人,最终用亲情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使双方的亲情又得到了重温。“感谢法官为我们的事做了那么多工作!让我们的亲情又得到了回归!”双方当事人紧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