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常某在芦溪某搬运公司当搬运工长达十六年,由于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导致腰部受伤。常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芦溪县人民法院起诉。5月21日,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在该院审结,芦溪某搬运公司需赔偿常某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共计20862元。 原告常某于1994年开始在被告芦溪某搬运公司上班,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2010年8月5日,原告在芦溪火车站装卸矾土时不慎将腰扭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8月18日,原告被芦溪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4月13日,原告经萍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已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购买至2011年2月份)。原告受伤后,被告从2010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原告工资。2011年8月4日,原告向芦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原告不服裁决,遂向法院起诉。
该院认为,常某系芦溪某搬运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并被确认为工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常某应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2011年3月后,被告未替原告购买养老保险,原告请求支付经济补偿、停工留薪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