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2012年5月18日,芦溪县法院审理终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令只进行工商登记但未实际参与经营的陈某,与实际经营者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聂某欠款55000元及利息。 2006年陈某的父亲陈某某将其经营的一商店转让给陈某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和公正,但转让后陈某并未实际参与经营,仍由陈某某及其他子女共同经营。在经营期间,因需要资金周转,实际经营人廖某向原告聂某借款5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月利息为715元,当时廖某出具欠条并加盖商店公章。后被告陈某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登记业主陈某及实际经营者陈某等连带归还借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实际经营者陈某某等人对该商店经营期间的债务依法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工商登记的业主陈某,虽然其未实际参与经营,但工商登记其为业主,说明其同意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个体工商户,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