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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中应引入财产和证据保全机制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昌 伟  发布时间:2012-05-28 08:33:55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用工主体逐渐多样化,劳动争议纠纷呈几何数增长。如何处理好劳动争议纠纷是个很重要和迫切的问题。

    现阶段劳动争议纠纷绝大多数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以及赔偿,而用工主体多样化且履行能力不一,并且用人主体相对于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销毁不利证据等行为屡现不鲜,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设立财产和证据保全机制非常有必要。

    但我国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对劳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如何适用财产和证据保全措施无任何规定。另外也不能通过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该问题:一是不能适用民诉法,因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是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过程中两个不同的阶段,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程序规范,不可混淆;二是不能适用仲裁法,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对劳动仲裁程序进行规范的法律,且该法中未明规定确劳动仲裁程序中采取财产和证据保全可适用仲裁法,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仲裁程序是不能类推适用仲裁法的。由此一来,劳动者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于法无据、申请无门,既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纠纷的正确处理,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为此,笔者建议在暂不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可先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的,可参照适用民诉法及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以求合理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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