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易某因上错车,与司机、售票员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扳动方向盘,造成客车与路边车辆相撞,导致其他乘客受伤,车辆受损。2012年5月25日,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判决被告易某赔偿原告萍乡某运输公司车辆损失12974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易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0年8月4日11时许,易某在芦溪本想搭客车去麻田,结果乘坐了开往萍乡方向的属于萍乡某运输公司的赣J19085客车。售票员和司机要求其购买车票,但其以搭错车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发生争吵,客车途经芦溪沙湾路口时,易某要求司机停车,司机未停,于是易某用双手握住司机的右手往下一拉,导致客车偏离行车道,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货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客、司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事故。同年12月30日,芦溪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易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管理处罚。2011年5月5日,经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赣J19085客车损失为12974元。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限额为45000元。
该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车辆损失的,发生侵权关系与保险合同关系的竞合。易某扰乱公共秩序,造成萍乡某运输公司所有的赣J19085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