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5月30日,在芦溪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陈某某自愿返还原告陈某礼金、订婚金等25000元,并当庭给付完毕。 2011年2月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某,在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双方就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了定婚仪式和结婚典礼。期间,因原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底被告返回娘家居住,经原告及原告亲戚多次到被告家接陈某某,陈某某仍拒不回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礼金、订婚金等共计56000元。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原被告还没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均应返还。
经法官调解,被告自愿返还原告礼金和订婚金等共计25000元,并当庭给付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热恋中的青年男女在对待结婚问题上要慎重考虑,要多增进相互了解,婚姻不是儿戏,结婚一定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同时,父母对孩子的婚姻要谨慎对待,既不要过多插手亦不要放任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