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2012年5月31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林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离婚纠纷一案,王某经芦溪县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林某抚养。 1997年林某与王某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1998年底双方恋爱,2000年9月在芦溪县芦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在2001年11月生育一子。2004年初王某外出浙江嘉兴务工后,双方没有联系过并且对孩子从来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林某遂以王某对家人缺乏关心,对孩子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该院认为,原、被告虽通过较长时间恋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但2004年开始双方联系中断,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已长时间的分居,经劝解,原告要求离婚,双方和好无望,应视为感情完全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