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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为确认劳动关系被告的案件特点分析

作者:昌伟  发布时间:2012-06-07 13:21:58


    据统计,芦溪县人民法院2009年以来,共受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51件,其中被告为煤矿的有34件,占67%。

    经分析,这些案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严重。作为原告的劳动者很多是在确诊患有矽肺病等职业病后,申请认定工伤未果,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驳回,从而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

    二、劳动者证据缺乏。劳动者基本缺乏有力的书面证据或其提供的书面证据无法达到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目的。劳动者提供最多的证据类型为证人证言,但能起到关键证明效力的证人却少之又少,并且有相当一部分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导致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用人单位招聘不规范。很多劳动者不是由被告直接从社会上招聘,而是由煤矿的各包工头以非正式的形式招人,有时经同事、朋友、亲戚介绍,只需向包工头打个招呼就可以进煤矿工作,由此煤矿主管人员很有可能不认识起诉的劳动者。招聘过程中间无任何手续,不需要体检,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

    四、工资领取混乱。很多劳动者从负责各项工作的包工头处以现金形式领取工资,而不是从煤矿的财务部门领取。所以煤矿的财务报表和工资单查询不到劳动者的名字,导致纠纷发生时取证和事实认定困难。

    为此,为改变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劳动者应加强自我保护,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注重书面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防发生纠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力度,规范煤矿的招聘、劳动者工资等行为,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坚决予以处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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