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司机吴某撞死人逃逸后,其家属和受害人家属签订了一份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人民调解协议。后吴某被判处刑罚,其以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余下的赔偿款。2012年6月7日,该起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判决被告吴某按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赔偿原告刘某、廖某、李某50000元,双方均表示服判。 2010年3月11日,吴某驾驶轮式装载机途经320国道江机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刘某某当场死亡,随后吴某驾车逃离了现场。经交警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同年3月16日,吴某被羁押期间,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刘某、廖某、李某与吴某之妻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吴某一次性补偿刘某某家属250000元;当日签字后付150000元,刘某安葬之日前付50000元,另50000元在刘某安葬后八个月内付清;此为一次性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再提出赔偿,互不反悔,并不追究法律责任。2010年7月12日,该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事后,吴某家属已支付200000元,尚欠50000元。
该院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支付赔偿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虽规定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因交通肇事罪属公诉案件范畴,当事人不能通过调解、和解等行为放弃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该部分的效力不影响被告按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